教字〔2013〕第86号
一、学分及成绩认定:
1.在对方学校修读完成,且与专业培养计划内相应课程要求(课程名称、学时、教学和实习内容)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课程,可以免修,承认其学分与成绩。
2.在对方学校修读完成,但与专业培养计划内的课程(课程名称、学时、教学内容不同)完全不同,无法互认的课程,可以抵消我司相近模块的选修课程学分。
3.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均必须补修,修读方式可与任课教师协商。
4.其他课程根据培养计划修够所需学分即可。
二、学分及成绩转换:
1.学分转换
对方学校某门课程名称(内容)与我司相同或相近,但学分不同时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:
(1)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高于我司,按我司的学分登录,高出部分不抵消我司其他课程的学分。
(2)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低于我司,按我司的学分登录。
2.成绩转换
(1)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标准与我司相同时,直接转换。
(2)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标准为“A”、“B”、”C”、“D”、“F”五等的,分别转换为“95”、“85”、“75”、“65”、“59”分。
(3)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标准为“优(秀)”、“良(好)”、“中(等)”、“及格”、“不及格”的,则分别转换为“95”、“85”、“75”、“65”、“59”分。
(4)若有其他计分形式,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协商确定。
三、学分及成绩转换程序:
1.学院依据对方学校成绩单,填写《成绩及学分转换申请表》(见附件)。
2.经系主任、教学副经理签字、学院盖章后,学院网上提交成绩处理申请。
3.教务处网上审核、批准、转入成绩。
4.成绩转入后,《成绩转换申请表》原件由学院留存,复印件交教务处考务办
公室备案。
附件:bwin必赢体育在线交流生成绩转换申请表